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2)
时间:2025-07-10
时间:2025-07-10
小额贷款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
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照本办法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人民政府是防范处置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监管,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制度和发展规划,指导各地风险处置工作。并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各地区(州、市)、县(市)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的受理、审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行署)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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