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
时间:2025-07-10
时间:2025-07-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性新型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自治区金融办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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