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8)

时间:2025-07-10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二十三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犯罪记录。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15%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四章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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