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4)
时间:2025-07-10
时间:2025-07-10
20000万元;
(二)注册在地、州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和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注册在其他市、县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注册在国定和自治区定贫困市、县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一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向所在城市监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出资人或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拟设立机构名称、注册地、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出资人或发起人承诺书。内容至少包括:承诺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三)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企业法人提供法人代码、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或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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