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3)
时间:2025-07-10
时间:2025-07-10
准。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行政区划指市或县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自治区内的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出资人或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不少于2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
(八)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一)注册在乌鲁木齐市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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