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13)

时间:2025-07-10

产而终止的,应向自治区金融办缴回经营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金融办依据本办法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相关办法、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四十七条 监管机构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四十八条 监管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监管机构、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捐赠资金的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 会计报告。相关审计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承担。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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