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7)

时间:2025-07-10

第十六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由所在地城市监管机构受理,经所在城市、地区(州、市)监管机构逐级审核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自治区金融办颁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并自颁发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90日内开业,逾期未开业的,由监管部门收回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 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即股东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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