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14)
时间:2025-07-10
时间:2025-07-10
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监管质询、责令改正、建议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和全部业务等监管措施,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余额不足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标准90%的,监管机构应要求其限期达标。逾期未能达到最低限额的,应责令其停止办理全部业务,直至达到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外商投资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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