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12)
时间:2025-07-10
时间:2025-07-10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修改章程;
(四)变更住所;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调整业务范围;
(七)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八)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自治区金融办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
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自治区金融办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因违法经营等被撤销的,应当依照《公司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机构监督其清算过程。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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