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结算规定(正式)(6)
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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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规定
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生产维修、房屋维修项目,均必须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计划或结算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生产维修、房屋维修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批。
第二十二条 油田公司竣工结算、决算的审核程序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编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单位一审。报审金额不得更改。
2.建设单位审查完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报油田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复审。
3.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根据油田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审核后的结算文件,审查工程计划投资执行情况,办理工程结算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竣工结算一审由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单位不具备审查能力时,按照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下达的“委托审查计划”,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可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单由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发布。
委托审核所发生的费用从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工程由油田公司所属监理企业监理时,工程结算一审由监理企业负责完成,监理费全额计取;不具备独立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监理企业不得承担工程结算的审核,相应监理费按计算标准的75%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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