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结算规定(正式)(14)
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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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规定
工程公司、化建公司、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建筑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道路管理公司按17.00元/工日计取;
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电力工程公司、大庆油田环宇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方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大庆中基石油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庆升实业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工程总公司、大庆油田昆仑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9.60元/工日计取;
油田公司所属其余施工企业、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4.92元/工日计取。
3.本省以外施工企业按企业所在地的地区或市级建委、财政局文件,报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税金
1.油田公司所属石油企业专业施工队伍、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工程总公司、大庆油田环宇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中油管道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总公司、北京中油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油田生产性工程,税金按工程造价的1.012%计取,承建的油田非生产性工程和其余施工队伍税金按表一标准执行。
油田生产性工程与非生产性工程的划分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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