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结算规定(正式)(18)
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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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规定
第四十四条 检测、检定
1.脚手架支撑用钢管扣件检验检测费执行大庆市建设局颁发的《关于开展施工现场脚手架支撑用钢管扣件检验检测的通知》(庆建函〔2007〕47号文件)。专业检定机构为哈尔滨北松钢管扣件检测公司。
2.工程结算时不得计取阀门检验费。
3.工程结算时可计取压力容器二次检测费用。
4.施工企业发生的材料检测费用结算时不得另行计取。
5.仪器仪表检定费用计取标准。油田公司准入仪器仪表检定单位及其检定项目详见附件10,其中:
油田公司所属检定单位收费标准执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技术服务生产保障结算价格(2009年第一批)的通知》(庆油价定发[2009]2号)。
法定检定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凡检定机构和相应检定项目超出附件10规定范围的,不予结算。
第四十五条 预制产品、标准设备、非标准设备的保管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1.混凝土构件按货价的1.00%计取。
2.防腐、保温预制管段按货价的0.50%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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