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结算规定(正式)(15)
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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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规定
表一
2.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关于设备费等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05〕1号),按表一标准计取税金的工程,设备费不得计取税金。
3.按表一标准计取税金的施工队伍承建安装类工程,税金计取基数中不包括建设单位采购物资费用;对于非安装类工程,执行本条第二款。
4.安装类工程与非安装类工程的划分。根据每份工程结算文本中单位工程隶属性质,安装类单位工程合计造价大于等于工程总造价的50%时,则该工程结算文本中税金按安装类工程计取,否则按非安装工程计取。
5.按表一标准计取税金的施工队伍在办理安装工程结算时,施工企业完成工作量与建设单位采购材料费用必须分别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和“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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