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结算规定(正式)(11)

时间:2025-07-14

结算规定

2.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3.通信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4.设备运杂费执行本办法《机械设备运杂费》(详见附件6)。

5.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项目划分执行《关于发布〈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及计算标准〉和〈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及计算标准〉的通知》(中电联技经〔2007〕139号文件)。

第三十条 生产维修工程

1.生产维修工程指油田公司生产维修计划所列生产维修项目。

2.预算定额: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3.生产维修工程以人工费35.05元/工日作为取费基数,本省以外施工企业取费后在税前核减人工费5.00元/工日。

执行《2009年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大庆油田单价表》时,“输送管道工程”或“站场工程”取费基数=定额人工费×0.7876。

4.费用定额执行集团公司印发的《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油计字〔2005〕519号文件)或黑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06〕16号文件)。

第六章 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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