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结算规定(正式)(19)
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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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规定
3.非标设备按货价的0.50%计取。
4.标准设备:国产设备按货价的0.50%计取,引进设备按货价的0.30%计取。
第四十六条 井口、计量间和配水间工艺安装执行“输送管道工程Ⅲ类”,与之配套的电气自动化安装执行“站场工程Ⅲ类”或黑龙江省费用定额。
第四十七条 建设场地残留建筑物的拆除,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不分单层多层均执行《200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大庆油田单价表》中的“平房全房拆除工程”相应子目,可并入主体工程取费。
第四十八条 高度30米(含30米)以上的消雷针塔按《2009年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大庆油田单价表》送电线路铁塔组立定额执行。
第四十九条 采用机械挖管沟时,其放坡系数应按设计规定计取。设计无规定的,集输管道按1:0.29系数计取;注水、供水、排水管道及有特殊要求的管道可按1:0.71系数计取。
第五十条 穿越公路赔偿费用标准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的《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黑政发〔2002〕52号文件)。
第五十一条 单独签订合同的穿越公路工程费用标准按主体工程下调一个工程类别计取。
第五十二条 安装类工程中发生的零星维修项目人工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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