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结算规定(正式)(13)
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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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规定
2.施工企业驻地系指承担现场施工任务的工程处或分公司长期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三十四条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排污费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核定。实际发生时,执行本办法相应费率。
第三十五条 集中供暖费
1.建筑、安装、市政、装饰、园林绿化、修缮工程
⑴ 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所属油建公司、管道工程公司、安装公司、工程公司、化建公司、大庆油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建筑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道路管理公司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06〕16号文件)时,集中供暖费按12.00元/工日计取;大庆油田创业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电力工程公司、大庆油田环宇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方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大庆中基石油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大庆万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油田阳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06〕16号文件)时,集中供暖费按4.60元/工日计取。
⑵ 其余施工企业执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06〕16号文件)时,不另计集中供暖费。
2.油田安装工程、化工工程、35千伏以下(含35千伏)电力工程以及公路、通信、火力发电及35千伏以上(不含35千伏)电网工程
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所属油建公司、管道工程公司、安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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