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结算规定(正式)(16)
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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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规定
第三十七条 非生产性工程材料应按税法规定计取增值税,计取基数为:
1.定额中已计价的材料费为合计数除以1.028;
2.定额中未计价的材料、设备:
⑴ 当采用《大庆油田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价格时,计税基数为“供应价格”;
⑵ 当采用经过审批的不含增值税的调拨单时,计税基数为 “计划价格”;
3.增值税计取基数中应包含物资采购代理费。
第三十八条 工程定额测定费由油田公司价格定额中心收取。
第八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油气田管网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工程造价管理中心颁发的《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和油气田管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界定意见》(油总造字〔1999〕第25号文件)。
第四十条 土方
1.外运土方最高限价27.00元/立方米(含土场管理费,不包括碾压),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2.垃圾及余土外运执行《2009年大庆油田建设工程补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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