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结算规定(正式)(2)

时间:2025-07-14

结算规定

每份增加或减少投资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设计变更单、设计联络单必须经油田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审批,否则一律不予结算。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现场经济签证,无特殊情况时不得签认。现场经济签证单必须由建设单位基建、计划、设计部门及厂(分公司)级主管领导联合签字或盖章认可后方可进行结算;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经监理企业及建设单位基建、计划、设计部门及厂(分公司)级主管领导联合签字或盖章认可后进行结算。未单独设立规划设计所的建设单位,由厂(分公司)级设计主管部门认定。

现场工程量确认单(实测实量记录)应履行现场经济签证确认程序。

第八条 竣工图的办理应严格执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总图管理暂行办法》(庆油发〔2000〕38号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开展结算工作,工作时限严格执行《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地面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庆油发〔2007〕41号文件)。

第十条 跨年工程和提前开工工程竣工结算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单项工程实际完成时间分别执行相应年度结算办法。

第十一条 对于当年完工的工程,在年度结算办法未下发之前,可按上一年度结算办法办理结算,但设备、定额内未计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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