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结算规定(正式)(21)
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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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规定
第五十八条 凡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的结算文本,经建设单位审查后,核减率在5%以下(含5%)的为合格。核减率在5%以上至8%以下(含8%)的,按工程审后造价的0.5%~1%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核减率超过8%的按工程报审造价的1%~2%进行处罚。处罚金额直接在审后工程结算金额中核减。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报油田公司造价中心的结算文本,经油田公司造价中心审查后,核减率在3%以下(含3%)的为合格。由于施工企业原因,核减率在3%以上至5%以下(含5%)的,按工程审后造价的0.5%~1%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由于施工企业原因,核减率超过5%的按工程报审造价的1%~2%进行处罚。处罚金额直接在审后工程结算金额中核减。
第六十条 由于施工企业原因,导致工程结算超过《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地面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庆油发〔2007〕41号文件)规定时限的,每超期一天可对施工企业处以500元~5000元罚金,罚金直接在审后工程结算金额中核减。
第六十一条 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结算文本报油田公司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审查后,核减率在3%以下(含3%)的为合格。
核减率在3%以上至5%以下(含5%)的,按监理费、审查服务费总额的5%~10%对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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