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财务会计}出口货物免抵退会计核算(3)

发布时间:2021-06-08

“应收出口退税”科目的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还的增值税。申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第二节“免、抵、退”税会计核算要求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必须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到报关单出口信息后,方能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一、有关出口销售收入的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具体要求如下:

1、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仅以取得以上提单、运单为依据),作为收入的实现。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发票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

2、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依据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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