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9)

发布时间:2021-06-07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通过形式审查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后(博士学位论文须通过预答辩),方可提请论文评阅。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其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

第二十条 论文评阅实行双盲评审,即对评阅专家隐匿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的信息,同时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隐匿评阅专家的信息,以确保评审的客观公正。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5位及以上与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学科领域内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评阅人不少于3人。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3位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有1位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和1位校外专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须是校外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本着公正负责的态度,按评阅意见书所列栏目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在答辩及授予学位时参考。

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分为四档:A.同意答辩(总分≥85分);B.同意修改后答辩(70≤总分<85);C.修改后重新送审(60≤总分<70);D.不同意答辩(总分<60)。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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