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17)

发布时间:2021-06-07

第四十五条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但科研成果未能符合有关规定或未通过研究生外语综合水平测试的研究生,可先行毕业,暂缓授予学位,不列入当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名单。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毕业后1年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重新提出学位授予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十六条 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一)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学位论文或发表的学术论文有抄袭、造假等严重舞弊作伪行为者。

(四)学业上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第四十七条 在学期间受记过处分的研究生,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先行毕业,若在本专业领域以浙江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取得突出的科研成果或奖励,可在毕业后1年内提出补授学位的书面申请,说明受处分的原因并表达要求授予学位的意愿,逾期不再受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其补授学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位。受记过处分学生的导师不得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初审或审核。

第九章 申诉与复议

第四十八条 申请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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