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6)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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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科为SCI Ⅰ区、 SCI Ⅱ区Top 期刊收录论文 )最多可确认2名共同作者。
第九条 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可申请相应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学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组织专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并对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具体参见《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能够体现申请人在论文选题相关领域具有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贡献;论文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较高的实践价值;资料和数据详实可靠,论证和计算严谨准确,文字通顺,逻辑性强;论文应能表明申请人已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达到了博士学位学术水平。博士研究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具有一定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论文资料和数据可靠,论证严密,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理分明,并有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表明申请人已具备从事科—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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