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18)

发布时间:2021-06-07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因程序违规引起争议的,可由当事人接到相关决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全面、及时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必要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交校研究生管理部门。

(三)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须再次组织核实,若认为无复议必要的,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回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申请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和表决。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审决议为最后决议。

第十章 其它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向2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不得同时向2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五十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五十一条 各学科可根据本学科实际,制定不低于本细则的学位授予要求和标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培养方案中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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