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4)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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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含独立)的身份,在《浙江师范大学人文社科期刊定级标准》(以下简称《期刊定级标准》)规定的一级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1篇或CSSCI期刊2 篇及以上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条件
(一)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
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必修环节和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须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的4年内完成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二)科研成果要求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与申请硕士学位相应的研究成果。
1.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含独立或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至少公开发表(含理工科录用或文科二级及以上期刊录用,论文级别参照《期刊定级标准》)1项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含学术论文、专著、译著、专利等,教材除外)。
若无相应科研成果,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评阅成绩均须在80分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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