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14)

发布时间:2021-06-07

是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申请人指导教师可列席学位论文答辩会,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2/3(不含2/3)以上同意,视为答辩通过,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答辩秘书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开展工作,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各学科提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资格审定后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核准。学位论文至少在答辩前7天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须认真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论文答辩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其中涉密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遵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相关学院至少在答辩前7天确定答辩日程,并将答辩日程安排表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同时,学院应在答辩前1周通知学位申请人,并通过网络、纸质张贴等方式发布学位论文答辩通告。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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