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2)

发布时间:2021-06-07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学校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博士或硕士两级学位,授予社会工作硕士、教育硕士、体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应用心理硕士、翻译硕士、艺术硕士、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院(科研机构)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全校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跨2个及以上学院(科研机构)的博士一级学科按相应一级学科设立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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