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15)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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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并主持会议;
(二)指导教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答辩人及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课程学习与考核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撰写论文等情况,并宣读本人对论文的评语;
(三)学位申请人就论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案、研究成果、创新之处等进行报告,硕士生陈述时间不少于15分钟,博士生不少于30分钟;
(四)答辩委员提问和学位申请人答辩时间,硕士生不少于15分钟,博士生不少于30分钟;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内部会议进行评议,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人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并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2/3(不含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主席签字;
(六)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论文答辩会结束。
第四十条 答辩结束后,通过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在1周内将修改后的论文和相关修改情况说明送交答辩委员会秘书,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所有材料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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