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13)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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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名单须对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第三十条 对需保密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保密学位论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评阅。
第三十一条 若有人举证或论文评阅人提出论文有抄袭、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研究生管理部门将论文交专家鉴定,确定有抄袭、造假等事实的,取消答辩资格,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七章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三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申请人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三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正高职称专家组成,一般要求均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外单位相关学科专家不少于2人(不含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申请人指导教师可列席学位论文答辩会,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一般为硕士生指导教师,外单位相关学科专家不少于1人(不含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职教硕士、高校教师、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的校外专家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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