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3)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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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负责审查通过该学科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2/3及以上人员出席方为有效。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章 申请学位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纪律,品德良好,学术水平达到本细则的相关要求,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条件
(一)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
博士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必修环节和实践任务,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科研成果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与申请博士学位相应的研究成果。
1.理工科博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含独立)的身份,被SCI、EI检索或《浙江师范大学理工科期刊定级标准》(以下简称《期刊定级标准》)规定的一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或录用2篇及以上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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