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5)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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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符合以下三条之一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1)以浙江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含独立)公开发表科研成果(含学术论文、专著、译著、专利等)1项;
(2)获厅、局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等1项(排名第一,或研究生为第二,导师为第一);
(3)提交已通过所在学位点审核的实践调研报告、实践案例、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文学艺术作品等1份。
3.同等学力人员参照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参照专业学位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执行。
(三)外国语水平要求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外语专业除外)在攻读学位期间,除须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外国语课程外,还须在入学1年后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外语水平综合测试,测试通过者方可申请硕士学位。在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中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标准者,视为通过硕士研究生外语水平综合测试。
第八条 所有科研成果须以“浙江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含独立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科研成果视同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共同作者有多名时,只确认排名第一的作者。对于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为《浙江师范大学人文社科期刊定级标准》规定的权威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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