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11)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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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不同意参加答辩”,但仍有2位及以上评阅人建议“修改后重新送审”(评阅意见中有1D或2C),取消答辩资格,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二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均同意答辩但有专家提出“同意修改后答辩”(评阅意见为A或B),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结果经指导教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参加答辩。
若仅有1位评阅人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评阅意见仅有1C,其它均为A或B),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修改后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学位点同意后,重新送原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如原评阅专家同意答辩,可进入答辩程序,如仍不同意答辩的,终止本次答辩程序。
若仅有1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参加答辩”(评阅意见仅有1 D,其它均为A或B),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6个月,修改后学位论文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重新送原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如原评阅专家同意答辩,可进入答辩程序,如仍不同意答辩的,终止本次答辩程序。
若有2位评阅人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或“不同意参加答辩”(评阅意见有2个及以上的C或D),终止本次答辩程序。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终止后,申请人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半年后1年内按程序重新送审进行评阅。第二次评阅仍有1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参加答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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