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评价管理办法(9)
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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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系统定期核验]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
组织对诚信评分数据和诚信综合评价系统进行抽查核验,保证系
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计分。
第三十三条[公示发布媒介] 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
评价信息,在 “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
标投标交易网”上公示和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
相同。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投诉处理原则] 诚信投诉遵循谁评价、谁处
理的原则。被投诉(举报)信息的评价人员不得参与处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诚信投诉
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企业行为评价的投诉(举报)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
的生效文书为依据。现场行为评价的投诉(举报)处理,以留
存的现场评价纸质原始资料和影像资料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投诉提出一] 诚信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
或个人均可对公示信息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提出投诉
(举报)。
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投诉提出二] 对公示信息提出投诉(举报),
应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或超过公示期的投诉(举报),可不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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