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评价管理办法(4)
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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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
(二)《税收通用缴款书》等缴税凭证。
第十三条[良好和不良行为分类] 企业良好行为包括企业
获得科技进步类奖项、工程质量类奖项、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和
通报表扬等信息。
企业不良行为包括市场交易类、项目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不
良行为。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评价采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以及通报表扬、安
全文明工地和市级工法、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等企业良好行为信
息,由市级建管监督机构汇总并将《企业行为评价抄告单》报市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
第十五条[市级行业协会申报采集] 市级行业协会自愿将
其评定奖项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需经市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备案的内容开展评选工作。评选工
作结束后,市级行业协会应在发布评奖文件的同时将评奖结果抄
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为获奖
企业进行诚信申报。
第十六条[企业自行申报采集] 科技进步奖、鲁班奖、詹
天佑大奖、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国家级工法、部级标准化示
范工地、各级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信息,以及企业
违法犯罪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应在获
取相关表彰文件、证书或认定文书后,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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