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评价管理办法(7)

时间:2025-04-30

不得擅自停止现场行为评价。

第二十五条[现场评分终止] 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

工、合同履约的评价实施单位,应根据监管职责、监管内容和监

管时限,按评价标准确定评价终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统一系统]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报建、招标公告发布、招投标情况确认、合同备案、施工许

可、质量安全以及诚信评价体系的监督管理,应由市、区县(自

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网络化、

阳光化管理和实时记录。

第五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行为信息审核程序] 依据本办法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采集的企业行为信息,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

中心负责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

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采集的企业行为信息,市工程建设招标

投标交易中心当场进行形式性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

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送相关

部门核查。

相关部门应在 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核查意见,由市工程建

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将核查结果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

示。

第二十八条[现场行为信息审核程序一] 现场行为信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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