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评价管理办法(7)
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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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停止现场行为评价。
第二十五条[现场评分终止] 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
工、合同履约的评价实施单位,应根据监管职责、监管内容和监
管时限,按评价标准确定评价终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统一系统]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报建、招标公告发布、招投标情况确认、合同备案、施工许
可、质量安全以及诚信评价体系的监督管理,应由市、区县(自
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网络化、
阳光化管理和实时记录。
第五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行为信息审核程序] 依据本办法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采集的企业行为信息,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
中心负责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
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采集的企业行为信息,市工程建设招标
投标交易中心当场进行形式性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
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送相关
部门核查。
相关部门应在 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核查意见,由市工程建
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将核查结果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
示。
第二十八条[现场行为信息审核程序一] 现场行为信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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