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评价管理办法(3)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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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评价得分。ΣZ 动、ΣA 动、ΣH 动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已评价
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合同履约现场得分总
和,ΣZ 原、ΣA 原、ΣH 原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但当日未
被评价的前一次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合同履约现场得分总
和。N1、N2、N3 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的工程质量、安全
文明施工和合同履约的项目总数,并等于“动”项目数与“原”
项目数之和。
第九条[特别规定] 企业行为评价得分和现场行为评价得
分超过 100分的, 按实际分数计算, 得分低于 0分的, 按 0分计算。
第三章 企业行为信息采集
第十条[企业行为评价基准分] 首次参加评价的建筑施工
企业,获得企业行为评价基准分 60分。
第十一条[业绩自动采集] 企业业绩按一定时段内企业在
渝承接工程项目的承包总额排名计分。
采取招标方式获得的业绩,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
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实时进入诚信评分系统。采取直接发包获得
的业绩,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实时进
入诚信评分系统。
第十二条[纳税信息采集] 企业纳税按一定时段内企业在
渝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计分。
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后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
报上一年度纳税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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