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评价管理办法(6)

时间:2025-07-09

市、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对

所负责评价的项目完成一轮评价。

第二十一条[现场评分要求一] 现场行为评价实施单位进

行现场行为信息采集时,评价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工

作证件。

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协助评价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

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二十二条[现场评分要求二] 现场行为信息采集过程中,

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

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二十三条[现场评分要求三] 现场行为信息采集时,评

价人员应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并在采集完成后交由建设、施工、

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现场签字。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评价表上写

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评价实施单位应在当日

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处理。

施工单位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视为认可评价结论。

第二十四条[现场评分中止] 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

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评价实施单位应立即责令该项目停工整顿并

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停工整顿期间该项目现场行为评价延续扣

分。

因故需停止现场行为评价的,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同意后报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非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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