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评价管理办法(8)

时间:2025-07-09

采集之日起 1个工作日内,由评价实施单位科室负责人完成审查

并提交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核。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 2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九条[现场行为信息审核程序二] 区县(自治县)

评价实施单位按程序对现场行为信息完成审核后,应提交市级建

管监督机构确认。

市级建管监督机构科室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提出是否抽查复查的建议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

市级建管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在 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决定

不进行抽查复查的,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决定进行抽查

复查的,应在 3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复查,发现确有问题的,退

回区县(自治县)更改、审核后再予上报。

第三十条[信息公示和计分] 企业诚信信息应经公示无异

议后方可纳入计分。公示期为持续的 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投诉(举报)的,企业诚信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

日开始纳入诚信评分数据库计分。

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处理

完结的次日开始纳入诚信评分数据库计分。

第三十一条[信息保存] 记载诚信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

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 1年。电子

化诚信评分数据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长期保存。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每日定时进行诚信评分数据

备份,每周对备份信息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维护记录。

诚信评分数据的备份介质,按保密介质管理规定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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