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评价管理办法(10)

时间:2025-04-30

理回复。

第三十七条[企业行为评价投诉处理] 公示期内符合规

定的企业行为评价投诉(举报),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

中心牵头处理。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在 2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

部门进行核查。核查意见应送达投诉(举报)人,并在次个工

作日纳入诚信评分数据库评分。

第三十八条[现场异议处理] 相关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当场

提出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 2 个工作日

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

相关单位如仍有异议,可向市级建管监督机构提出复查申

请,市级建管监督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核维持

核查结论的,送达异议申请人后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复

核发现核查结论存在问题的,退回区县(自治县)更改、审核后

再予上报。

第三十九条[现场行为评价投诉处理一] 公示期内符合

规定的现场行为评价投诉(举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

中心应在受理当日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组建复核小组作出

复核决定。

第四十条[现场行为评价投诉处理二]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复核决定为终审裁定。

复核决定应送达投诉(举报)人,并在次个工作日纳入诚

信评分数据库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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