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评价管理办法(10)
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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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回复。
第三十七条[企业行为评价投诉处理] 公示期内符合规
定的企业行为评价投诉(举报),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
中心牵头处理。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在 2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
部门进行核查。核查意见应送达投诉(举报)人,并在次个工
作日纳入诚信评分数据库评分。
第三十八条[现场异议处理] 相关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当场
提出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 2 个工作日
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
相关单位如仍有异议,可向市级建管监督机构提出复查申
请,市级建管监督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核维持
核查结论的,送达异议申请人后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复
核发现核查结论存在问题的,退回区县(自治县)更改、审核后
再予上报。
第三十九条[现场行为评价投诉处理一] 公示期内符合
规定的现场行为评价投诉(举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
中心应在受理当日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 7 个工作日内组建复核小组作出
复核决定。
第四十条[现场行为评价投诉处理二]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复核决定为终审裁定。
复核决定应送达投诉(举报)人,并在次个工作日纳入诚
信评分数据库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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