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评价管理办法(5)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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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交易中心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
(二)法定生效文件或文书;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企业自行申报评价原则一] 企业主动申报的良
好行为信息按评价标准加分;企业主动申报的不良行为信息,按
评价标准给予减半扣分或减半缩短扣分有效期。
第十八条[企业自行申报评价原则二] 应由企业申报的良
好行为信息企业未申报的,不予加分。
第十九条[企业自行申报评价原则三] 应由企业申报的不
良行为信息企业未申报的,市级建管监督机构获取该不良行为信
息后,告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出《企业诚信信息责
令申报通知书》。企业按责令要求申报的,依评价标准予以扣分;
企业未按责令要求申报的,依评价标准予以加倍扣分或加倍延长
扣分有效期;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现场行为信息采集
第二十条[现场评分项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取得合法施工手续之日起,市、区县(自
治县)评价实施单位应开始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
履约现场行为信息采集。
评价人员应在采集当日内,将现场行为信息录入系统或上交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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