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评价管理办法(11)
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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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违法移送] 异议、投诉(举报)处理过程
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有权部门
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异议统计分析] 建立诚信异议、投诉(举
报)统计分析制度,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应在每周期
评价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本周期内异议、投诉(举报)处
理情况上报市级建管监督机构,市级建管监督机构汇总分析后
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信息更改] 经审核发布的诚信信息,任何人
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自行申报或评
价实施单位填写《诚信系统数据维护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更改。
(一)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诚信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根据评价标准需更改诚
信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诚信信息需更改的。
第四十四条[计分更改] 经审核批准更改的诚信信息,由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在次个工作日内更改诚信信息和诚
信评分,并做好见证记录。
更改后的诚信信息和诚信评分,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七章 成果运用
第四十五条[三库联动] 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评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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