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评价管理办法(13)
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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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频率评价、不按规定程序评价、评价
情况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全市通报。
因评价工作偏差造成集中投诉或不良影响的区县(自治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现场行为评价个人责任] 评价实施人员和投
诉处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取消其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
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擅自修改已发布信息责任] 不依规定程序,
擅自修改诚信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违
法违纪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不按保密规定保存相关
数据介质,造成数据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按违反保密规定处
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流程表格] 根据本办法制定的评价标准和有
关表格、流程图,同本办法一并印发执行。
第五十五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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