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评价管理办法(12)

时间:2025-04-30

应在建筑行业企业库和涉及的人员库和项目库中同步联动记录。

第四十六条[预选承包商] 确定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

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应以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为

依据。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采取预选

承包商的,应在预选承包商库中选择。

第四十七条[纳入招投标评分] 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

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的招投标,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在招投

标评分中占 20%。其他工程的招投标,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在

招投标评分中占 10-20%,具体比例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纳入招投标评分的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以备案招标文件明确

的开标之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为依据。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可适时对诚信综合评价得分

纳入招投标评分的比例予以调整。

第四十八条[其他应用]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

应与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

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提供虚假信息责任] 企业提供虚假诚信信息

的,除按评价标准给予相应扣分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现场行为评价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

合评价执行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目

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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