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交易定性理论_滕祥志(13)

时间:2025-07-11

法学家 2012年第1期

第18条第1款)中有所表述,后者具有一般原则和习惯法的意义。如果将房产加名/视为赠与0,再将这一/赠与0视为/转移不动产0,经过两次/视为0转换,难免有以婚姻法强奸税法意志之嫌。

~n至于报载的财税[2011]82号/免征契税0的理由 是:按照/税理当征0,但是按照/情理

不征0。这就构成双重的不当:首先是公然宣称/免征0不当,不由使人联想起税法基本原则的税收法定主义;其次是,误以为/税理0当征契税,而按照情理/免征0,让人引发/情理0高于/法理0、/税法0让位于/舆情0的联想。实际上,本案按照税理不当征,按照情理亦不当征,且税理之中蕴含情理,税理源于且尊重情理。当税法评价进入婚姻法领域,应该更加谨慎和慎重,它与税法规制一般民商事交易行为应有较大的区别和不同。

(三)税收客体的量化

税收客体的量化即解决应纳税所得额或营业额的计算问题,这也是会计学与税法学的交叉领域。揆诸以往税收学界,并考察税务师执业群体,其对税收政策的解释、领悟和执行较多,但从法律角度对诸多税法规范的评判和剖析较少,因此,当法律力量介入税收实务时,税务活动的法律属性才逐渐显露出来,传统的税务问题逐渐演变成一个税法问题。尤其在税收客体及其量化的确认领域,首先呈现在税企争议双方面前的是税法交易定性问题,然后才涉及会计语言的计量问题,也即,对执业会计师或税务师们而言,必须从解释和适用税法的视角来说明和自证其执业行为的合法

uo 性、适当性和正当性。

会计准则的宗旨在于解决经济活动的计量问题,会计计量的最初目的是提供经济核算,以供投资决策者财务判断之用。在公众公司,股东藉会计出具的财务报表等研判财务数据,以为投资决策的凭据。故会计准则的直接目的是客观计量和防止财务造假虚假夸大。会计准则具有特定目的和规范,其与税法虽密切相关但不能互相取代。当二者存在冲突时,会计计量及其准则应服从于税法规则。而会计与税法的冲突与协调亦众所周知,会计计量须根据税法规则进行纳税调整也由来已久,这种冲突与协调贯穿于每个税法领域,于所得税领域尤甚。

客观上,会计师或税务师的专长不在税务问题的法律分析,其知识结构、专业训练和职业优势亦不在法律思维。且会计计量的目的和税法有别。会计之于税法如同手足之于身体,要莫大焉,然手足仍不能取代身体,更不能替代大脑。因此,不能以会计判断取代税法判断,更不能以会计计量的技术手段论证并取代某种经济交易的税法性质判断。质言之,经济交易的税法性质是由交易本身的性质决定,而非由交易的会计计量手段所决定。有时,交易的会计计量或科目分类即指代税法的交易定性,然而在更多情形之下,前者并不能指代后者。

欲求得税收客体的准确量化,其前提是税收客体的有无和税收客体的定性分析,然后才涉及收入实现的时点、成本费用扣除与收入之间的期间归属关系。要言之,定性在先,定量从之。交易实质决定交易定性,交易对价决定交易定量,二者同为税收客体的两造。无论定性抑或定量,此等税收活动皆有赖于审慎的法律判断和法律分析技术,而不纯属于会计计量活动。法律判断不仅擅长于定性,而且决定和指引着税收客体的量化。以往的观念,包括法学界的主流观念,忽视税收客体定量的法律属性,以为定量问题纯属会计学领域,显然有失偏颇。随着税法实践的推进和认识的深参见蒋彦鑫、李蕾、冯尧:5夫妻间房本加名免契税 离婚/除名0或收契税6,载5新京报6,2011年9月2日。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考虑加大并强化法律科目的考试分量,或在取得司法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加试税法的专门内容,才能获得执业资格。非如此,不足以提升其社会公信力和职业含金量。uo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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