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交易定性理论_滕祥志

时间:2025-07-11

税法的交易定性理论

滕祥志

摘 要 交易定性在税法分析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交易定性围绕认定纳税主体、税收客体的有无、定性和量化以及由此延伸的税收管辖权等税企争议的关键环节展开。在单一合约交易,法律关系与交易定性具有同一性,税法与私法呈协调与融合状态;在复合交易、/名)形0冲突或/名)实0冲突的虚假交易,合同性质与交易定性分道扬镳,税法与私法呈现冲突与龃龉。实务中,交易定性应从行为和所得主体的/名)实0冲突或/形)实0冲突、/法律关系0和/交易定性0的协调与冲突、税收客体的/定性0与/定量0的决定关系中来把握,凸显税收活动的法律属性、交易定性与法律关系的辩证关系和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精神气质。 关键词 交易类型 合同性质 交易定性 税法特质 实质课税

作者滕祥志,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税法的独特性(或特质)¹在于其独特的构成要件理论。税收构成要件作为税法的基本概念,使得税法成为一门静态的、独立的法学门类。但仅有税收构成要件理论,税法学还处于沉寂状态。显然,税收构成要件理论借鉴了民法和刑法的理论构造,且在实质内容上与税收学的税收要素理论没有区别。概言之,税法学对税收实务中的一些具体而细微的、复杂而疑难的问题,尚缺乏一套系统的分析理论或分析工具,税法学的研究尚未深入到税企争议的关键点和内核之中。

税收学也研究税收要素理论。税法学的税收构成要件理论,仍难摆脱税收学的影子。税收学尤其是税收经济学º拥有独特而成熟的最优税制理论、税收经济分析理论、税负转嫁与归宿理论和税制改革与设计理论,故长期以来,税法学在与税收学的学术竞争之中尤其在税收公共政策分析和论争中处于下风。最近的税法硕士和税收硕士之争,»花落谁家即是例证。然而古人有云,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税收学和税法学各以政策分析和法律分析见长,税制理论参与构筑税制大厦,但税制大厦中诸系统的运转皆有赖于税法学,二者必然会在未来携手、援引、支撑并相得益彰。论者认为,税法的特质有/实质的特质0和/形式的特质0。前者包括:11捐税法律关系的公共性与公益性;21课税权人的优越性;后者包括:11成文性;21强行性;31复杂性与技术性;41类型化与外观、形式性。参见陈清秀:5税法总论6,翰芦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7-10页。

º参见杨志勇:5税收经济学6,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9页。

»参见国务院学位办5关于印发金融硕士等19种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6(学位[2010]15号)。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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