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行政执法文本》(试行)(城乡规划)(9)
时间:2025-03-12
时间:2025-03-12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臵、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者计划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核定其用地位臵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3)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4)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九条: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