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行政执法文本》(试行)(城乡规划)(13)

时间:2025-03-12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未按规定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现场调研时,对应该核查的情况未核查清楚或核查结果不符合事实的;

(5)对该实质审查的申报资料未实质审查或者审查不到位的;

(6)未经集体会审而擅自审定的;

(7)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8)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经公示的项目未经公示的;

(9)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未告知,或者虽告知听证权利但未依法组织听证的;

(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1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其他过错行为。

(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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