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行政执法文本》(试行)(城乡规划)(14)

时间:2025-03-12

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计划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设计施工图的依据;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审查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主干道临街重要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开工。

(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开发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开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其他法定文件,向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5)《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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