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行政执法文本》(试行)(城乡规划)(18)

时间:2025-03-12

3、行政许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具体工作人员有过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许可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未按规定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现场调研时,对应该核查的情况未核查清楚或者核查结果不符合事实的;

(5)对该实质审查的申报资料未实质审查或者审查不到位的;

(6)未经集体会审而擅自审定的;

(7)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8)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经公示的项目未经公示的;

(9)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未告知,或是虽告知听证权利但未依法组织听证的;

(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11)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其他过错行为;

(12)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监督不力,未能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

(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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