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行政执法文本》(试行)(城乡规划)(19)

时间:2025-04-20

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严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建设,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限期拆除。临时用地,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给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5)《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因建设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7)经批准的各类法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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